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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民族宗教事务局
信息来源: 地区编委办 2017-05-0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三)负责对县(区)政府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民族乡做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研究提出并参与制定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协调民族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研究解决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协助做好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工作。

    (六)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涉及宗教的重大事件,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十)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和宗教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和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行署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党组、保密、信访、法制、计生、目标、政务公开、行政问责和安全保卫、后勤服务、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本局财务、审计与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乡护林员工资的拨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族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工作调研,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全区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管理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鉴定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负责对县(区)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民族乡做好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参与制定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三)宗教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宗教工作调研,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全区宗教的基本情况,负责宗教统计工作;负责全区宗教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妥善处理涉及宗教的重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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