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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审计局
信息来源: 地区编委办 2017-05-03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行署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地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提出地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行署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地直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地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地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地级投资和以地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地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行署规定的地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地直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行署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地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地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9、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行署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署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地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与县区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行署审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组织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负责全区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党群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二)法制审理科

    审理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财经违纪举报受理工作;承担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地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地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地委、地纪委、人大、政协及其各部门、地属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行署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行署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行署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林资源环保外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行署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地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地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地级投资和以地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审计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行署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八)金融与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地级国有金融机构和行署规定的地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级国有企业和行署规定的地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审计督察科

    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行署以及有关领导批示的整改事项,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受理审计移交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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