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extra48365365
extra48365365地区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整改方案
信息来源: 行署办秘书科 2018-04-0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以下简称《两办通报》)精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7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 号)要求,我区印发了《extra48365365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大林集综〔2017〕25号),组织开展了extra48365365地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推进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改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自然保护区理念,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办通报》要求上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整改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切实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构建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和建设水平,牢固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排查清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分类施策,明确完成时限,力争在短时间完成问题整改。
      (二)健全自然保护区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党政主体责任、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直接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各县、区、林业局要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加快核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边界、勘界定桩等基础工作;综合应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解决群众、媒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存在问题为重点,彻底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工作方法,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二)严格依法依规。以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严肃追责问责,妥善管控社会稳定风险。
      (三)坚持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区分轻重缓急,对问题进行科学分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牵头”和属地管理、尊重历史的原则,突出重点,因案施策。对于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要迅速行动,立行立改;对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整改,该关停的项目立即关停,该拆除的设施坚决拆除;对于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台账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抓紧整改。
      (四)强化职责分工。强化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和地、县两级有关部门监督责任,整改任务要落实落靠。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国土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排查清理,地、县两级政府和企业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水(风)电和违规旅游开发问题,由地、县两级政府责成相关主管部门排查清理。水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问题的排查清理。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乱占林(湿)地、违法开垦耕地、乱捕乱猎、滥伐林木问题的排查处理。农业(渔政)部门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配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地理测绘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精准排查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
      (五)推进长效监管。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完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推进长效监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检查过程中,全区共发现问题692个,其中由环保部门交办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疑似点问题142个,自查发现疑似问题点550个。包括: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问题223个,主要为旧取料场142个,面积115.489公顷;废弃矿体80个,面积1496.41公顷;破坏林地1处,面积55.15公顷;其他疑似人类活动点469个(主要为防火瞭望塔、保护站、中心站、老旧公路及保护区批建前存在的农地、房舍等)。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共拆除违规建筑3处,面积1485.5平方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经济罚款,罚款额度为18.76万元;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共追究6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含以下)干部5人。
在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中,发现呼玛河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管理设施配备不齐、能力建设滞后、管理不顺、协调不利问题。
      五、整改措施
      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各相关县、区、林业局要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3 号)要求分别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一)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对于部分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体,建议采用生态修复工程,促进植被恢复(平整、人工造林)。对于旧取料场已开始天然更新的,加强监测;未天然更新的,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人工更新方式进行恢复。此项工作由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相关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建议≤20公顷的,采取天然更新方式;20-100公顷的,采取天然更新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100公顷的,采用人工更新为主,并根据立地条件,适当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报行署、林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1.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有人工设施17处,主要为管理站、停机坪、防火瞭望塔等,有废旧取料场9处。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刘福军
      2.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旧取料场92个,面积68.42公顷;废弃矿体2个,面积255.18公顷。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张天恩
      3.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改问题1个,即防火公路维修破坏林地案。2016年,双河保护区管理局在维修防火公路时,造成保护区林地遭到破坏,面积55.15公顷。此案件已于2017年3月20日移交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由十八站林业局公安分局森保科于2017年8月30日移交十八站林业局当地检察院查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闫玉涛
      4.多布库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旧取料场22个,面积5.04公顷。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韩凤泉
      5.绰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旧取料场8个,面积20.45公顷。该保护区还存在废弃矿体78个,面积1241.23公顷,其中:核心区33个,面积512.56公顷,缓冲区11个,面积135.97公顷,实验区34个,面积592.69公顷。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冯连生
      6.北极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现有行政村“北红村”存在于保护区东部黑龙江边233林班内,中心点坐标点E123°03′53.4″N53°30′6.7″,有居民215户、人口548人,集体林地面积778.2公顷。村有土地使用证面积961.6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64.3公顷,林地面积70.63公顷,草地面积368.84公顷,住宅用地34.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86公顷,水域面积5.18公顷。北红村居民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等人为活动,给保护区增加了管理难度,对村周围的保护区生态环境产生了压力。建议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保护区的整体功能区划和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艾文峰
      7.岭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旧取料场13个,面积19.89公顷。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马占中
      8.盘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旧取料场1处,面积0.12公顷,已自然生态恢复。农地173公顷,为历史遗留问题,在开发extra48365365时已开垦种植,部分农地有地补。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杨忠江
      9.笃斯越橘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无人工设施及其他人类活动。
      10.常青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旧取料场16个,面积18.98公顷,全部萌生植被,建议保护区管理局加强监测管理。
      11.呼源钻天柳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旧取料场7个,面积1.689公顷。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张凯
      12.盘古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在实验区存在居民点1处,在核心区、实验区存在一般农田面积为86.2公顷,均为批建保护区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保护区的居民点进行迁移,采取退耕还林还湿措施。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孙娟
      13.呼玛河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管理设施配备不齐、能力建设滞后、管理不顺、协调不利问题。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责任领导:李勇
      (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一区一法”。呼中、南瓮河、双河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对各自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对照2017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坚决杜绝在地方法规政策层面出现违反中央政策、放松要求的“放水”行为。
      (三)建立健全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县、区、林业局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17〕64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extra48365365林业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通知》(大林集综〔2017〕35号)要求,在2017年底前成立独立的国家级、省级、地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管理、技术人员,对关键岗位人员加强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自然保护区人员队伍,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四)依法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针对呼中、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修建的设施,责令呼中、南瓮河保护区管理局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二是对呼中、南瓮河、双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三是针对呼玛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地区水产渔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组织呼玛河沿线各县、区渔政主管及公安、边防部门,建立内外部联动机制,严格执法,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强化对呼玛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全流域监督管理。对该保护区管理力量薄弱、协调不力、问题突出的现状,责成地区水产局与呼玛县政府要制定具体整改工作措施,要加强该保护区机构设置,优化调整各功能区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构筑生态廊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的重要载体,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各县、区、林业局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意识,吸取甘肃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教训,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的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我区部分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部门多,解决难度大。整改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精准发力,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单管理,排序销号。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跟踪检查问题整改进展,查处一个、整改一个,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实现退得出、稳得住、不反弹的目标。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各县、区、林业局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履行牵头职责、统筹调度、靠前指挥。要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3 号)要求,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制定任务书,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逐项抓好落实;要根据任务清单,定期调度推进工作,不得敷衍塞责、简单上交矛盾,确保整改工作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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