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extra48365365
extra48365365地区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行署办秘书科 2018-05-03 

  为统筹推进我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为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小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按照“适度超前、省内一流、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不同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林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发展目标
  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
  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7年,全区所有县(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探索地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已彻底消除大班额;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适度稳定乡村(林场)生源,乡村(林场)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布局
  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工作,对于优化教育资源科学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编制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6〕492号)要求,统筹考虑新型城镇化规划、常住人口规划、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及当地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我区出台《关于extra48365365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6-2020年)》(大署〔2016〕72号)。各地要明确以县为主的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妥开展布局调整工作。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时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地、县(区)政府及林业局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科学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不得盲目建设城镇学校和撤并乡村学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对于剩余教育资源,县级教育部门要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的原则提出处置意见,报县级政府审批。
  (二)统筹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高于基准定额的,保持水平不降低;在国家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的基础上,对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寄宿生年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制定《extra48365365地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我区2014-2018年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规划,坚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全面改善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设备设施。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2017年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均通过国家基本均衡评估,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设标准化建设台账,加强对基本均衡指标的监控,巩固提高标准化成果。逐步探索地域内基本均衡发展。
  (三)统筹提升城乡义务教育质量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质量。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实施一体化办学。安排“特岗计划”编制解决乡村教师全覆盖问题。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发〔2014〕27号)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年度报告制度,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杜绝普通中小学校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偿补课等行为,保证中小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减负的机制。严格执行小学就近入学和初中对口升学政策,完善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严禁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与升学的依据。积极稳妥推进中考制度改革,规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及初中考试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教字〔2014〕16号),小学一年级按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不超过50人标准班额招生,2018年全部实现按标准班额办学。之后不得新增大班。
  (四)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省机构编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村小学(林场)及教学点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各县(区、林业局)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寄宿制学校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要重点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关注乡村教师年龄偏大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建立新补充教师“地考、县管、校聘”机制。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补充教师,一律按《extra48365365地区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由地区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五)建立教师补充和培养、培训机制
  通过实施“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地级培训统筹贯通,加大城乡教师培训力度,“中西部项目”“乡村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专项培训计划项目向乡村教师倾斜;强化地、县(区、林业局)及校本培训,重点发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县域内教师培训作用,提高属地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加大学校艺术、体育、外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促进各学科教育教学均衡发展;落实全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每年适当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到2020年,完成新一轮全区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强教师师德和职业教育培训,运用先进文化引领教师师德建设,不断增强教师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系列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创新形式,活化载体,丰富内容,增强师德主题教育活动效果。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师德宣传教育机制、考核机制、专项治理机制、奖励惩罚机制和违反师德行为查处报告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坚决查处教师有偿办班补课、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加强师德考评,将师德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职务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培树师德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县(区、林业局)域内重点推动县镇学校教师到乡村、林场学校交流轮岗,乡镇、林场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各地每学年交流教师的比例应达到交流对象的7%左右,其中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达到符合交流条件上述人员的10%以上,努力提高乡村、林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待遇
  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一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对贫困边远乡村实施倾斜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将符合条件的艰苦边远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对在最边远乡村任教的教师优先保障。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为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校长和教师提供临时住房保障。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重大疾病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并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地级评优表彰,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鼓励。地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地级优秀教师名额用于表彰乡村教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七)全面提高教育治理水平
  地、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8年,全区中小学校要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以校长、教务主任和班主任为主要对象的管理人员培训。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严肃校规校纪,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八)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林业局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助政策,落实extra48365365地区义务教育住宿生每生每月50元资助政策。建立义务教育家庭贫困学生数据库,对资助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精准资助。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形成以国家地方财政资助为主导、社会救助和校内资助积极参与的资助体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普及双语教育。坚持“特教特办”,按照公平、融合的理念,加快拓展特殊教育资源,创新特殊教育模式,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4〕59号)和《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2013〕8号)。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现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安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教育部门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大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机整合,提高关爱保护工作效能。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深入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关爱救助措施,确保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作用,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
  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
  落实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强化“以县为主”管理主体责任,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落实公共资源配置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实现。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健全教育督导体制
  认真落实中央“强化教育督导”要求,依法健全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促进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完善督学管理制度,提高督学履职水平。
依法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督导。建立县(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行署定期对县(区)级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重大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行署与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点督导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保障等,特别要关注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依法加强对学校规范办学的督导。加强对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标准、师德师风建设、学生健康与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等情况的督导,加强对中小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科学管理、内涵发展。坚持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并举,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提高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实现学校督导全覆盖、常态化。
  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健全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推动公开监督和行政问责。把督导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行署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县(区、林业局)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各级各部门涉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信息和学校办学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县(区、林业局)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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